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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一桩民事判决让百余受害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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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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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8: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轰动云南省保山市的特大诈骗案纪实

  2007年9月10日,保山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永明签订联合开发“保山市民族棉麻纺织厂房地产”《协议》,约定由金厦房地产公司出具资质并收取20万元管理费,由杨永明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同年9月17日,金厦房地产公司用其资质以460万元竞拍得棉麻厂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明强街23号的房地产【土地3943.2平方米,房产4614.6平方米】,随即挂牌组建“明强新苑项目部”,由杨永明负责,在历经三年时间里,杨永明共骗取100多人资金1693.6万元,其中:【1】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以签订《预售房协议》骗取90人购房定金款423.8万元;【2】以《房地产转让协议》合同诈骗610万元;【3】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以开发“明强新苑”房地产为由,向25人借款541.1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永明终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2012年5月18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永明无期徒刑,并判决:“涉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涉案房地产成为遭受杨永明诈骗的百余名受害人索赔唯一希望。

  然而,事与愿违,杨永明被抓捕几个月后,2011年7月15日,保山市交警干部杨永祥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及黑恶势力几十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金厦房产公司法人刘永佑签订《授权委托书》。

  

  2011年9月21日,保山市交警干部杨永祥持《授权委托书》私下和云南白地房产公司法人张自国签订该地产《转让协议书》,随后又自导自演合同纠纷诉讼,2012年4月23日,保山市中院作出【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永祥与白地房产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据知情人士透露,某审判人员与白地房地产公司法人张自国关系密切,私交甚好。

  涉案房地产最终被杨永祥转让白地房地产公司,白地房地产公司把转让费转账给杨永祥妻子女儿个人账户。

  从2007年9月19日,保山市棉麻厂拍卖房地产开始到2011年3月7日杨永明被抓捕,本案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杨永祥此时突然跳出来,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逼迫金厦房产公司法人刘永佑为其签订《授权委托书》,巧取豪夺地将杨永明涉案房产抢走,并早早地走完法律途径,再有预谋地实施下一步计划,将自己所得堂而皇之合法化。那么杨永祥其通过威胁强迫手段拿到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杨永祥采用暴力手段强取豪夺是否构成“涉黑涉恶”?

  

  杨永明以开发转让具体的房地产名义进行诈骗资金1693.6万元,应该公开拍卖涉案房地产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隆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曾讲:本案属于特大经济诈骗案,诈骗资金数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涉案房地产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应由政府公开拍卖涉案房地产解决受害人经济损失,要保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否则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样,在【2012】保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涉及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

  【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将涉案房地产判由杨永祥转让给白地房产公司,导致涉案巨额资金转让费流入交警干部杨永祥妻子,女儿私人手中,这让遭受杨永明诈骗的百余名受害人该如何去想?如何解决好这一潜在的社会矛盾问题,避免事态严重升级,乃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当务之急。

  媒体将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 中国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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