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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和再现疑案!律师:吴秀荣案系冤案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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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4: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经两级法院九次审理,历时近三年,2019年3月,政和法院对“吴秀荣、吴守礼贪污一案”再次做出了有罪判决,当事人当庭表示上诉,立誓将为自己的清白抗争到底。

  该案的指控缺乏因果逻辑、合法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宣告吴秀荣无罪。

  此前,该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政和检方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继续推动着案件沿着“疑罪从有”的方向发展。然后法院一脉相承依然维持原判。

  法槌落下,吴秀荣坚定有力的提出“上诉”,开启再次二审维权之路。

  吴秀荣及律师一直做的是无罪辩护,经过抽丝剥茧地梳理和查证,辩方找出了检方在本案中严重的逻辑错误、证据不足和法律依据缺失,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案件的定性,但一审和一审重审辩护意见却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  21世纪励志青年,荣誉满贯,成绩卓著

  吴秀荣,男,汉族,35岁,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毕业于:福建林业学院、福州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福建南平政和人,政和县第十七届(本届)人大代表,担任镇前林业站负责人,兼镇前镇横坑头村下派第一书记和兼镇前镇林业执法中队负责人三个职务,先后获得林业局两年“先进个人”称号,连续五年年度考核优秀,获县党委““全县优异党务作业者”称号,县政府“抗洪先进个人”称号。

  此年纪此成绩全县凤毛麟角。如此励志青年,然而在判决书中,他却是一个利用职权中饱私囊的“贪污犯”?

  疑罪从有?重审判决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6月,政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守礼在担任政和县林业局林业建设投资公司业务员,吴秀荣在担任政和县林业局镇前林业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属于林业建设公司的公款7.8万元,吴守礼分得5.13万元,吴秀荣分得2.67万元 法院认定:吴秀荣和吴守礼构成贪污罪,判处吴秀荣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并处罚金10万元,吴守礼判11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宣判后,两吴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2月,南平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政和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又历经了整整9个月的重新审理,在政和检察院方并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政和法院2019年3月4再次判处两吴有罪。 显然后面有一股力量在操纵,让法官想公正公平却步履维艰。政和满城风言风语:”这是纪委的案子,谁都不敢违背。”

  双方辩护律师在一审重审的法庭上强调,现有案件情况已被南平中院认定为“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一审重审并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然将很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部分视为了犯罪,七凑八拼的找了虚假的各种依据来做定罪依据。

  辩方指出,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政和检方的证据矛盾重重,有非法证据之嫌,证明效力存疑,不足以认定犯罪。

  身陷囹圄,自强不息、打铁还要膀子硬  在看守所的5个月和近两年,吴秀荣专研学习法律知识,也查阅了无数案例,也给法官提供了无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一切只为捍卫法律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合法权益。

  “请看起诉书,不要说专业人员,就是再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也会看出所有指控都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混乱,”起诉书既然如此清楚认定:“本案属王上伟交代两吴对接把两笔补助款做到账外,为单位公务不好报账开支而设“小金库”的目的;且清楚表明:“林业公司和林业站五五分的单位对单位行为,而非两吴个人五五分行为”。最初谈事和最后分配款的主体都是提到“公司和林业站,而非两吴个人。”可是,蹊跷的事竟然发生了!最后定罪时:“主要操控指使人王上伟不算贪污,而作为受指使的两吴却成了个人贪污?无论是起诉书和王上伟,及两吴笔录均查实“本案属王上伟交代指使两吴去做的事”。但定罪时盲目认定“是两吴共同合谋贪污?在领导指使、知情、掌控下,两吴何德何能贪污得了属于公司的钱?同时,起诉书是根本找不到两吴贪污的主观故意起源于何时?

  

  具体案情请可通过中国庭审直播了解(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4287825)(至今2个多月点击率1.2万次)谁都可清晰明确看出贪污罪根本无法成立。无论是证人证言,被告人笔录、公诉意见等所有定罪证据漏洞百出,以偏概全,偷梁换柱,糊弄是非,断章取义,普遍歧义、前后矛盾不一,于法于事实不符,于情于理不通,根本站不住脚。

  虽然检察机关毫无事实根据的无端指控令人匪夷所思和气愤,但面对如此荒谬的定罪处罚,办案人员脑子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办案模式,是非要把冤案办成铁案,否则他们的政绩无法彰显。那受害者也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捍卫和体现公民人权的宪法权利。

  再上诉!律师坚信吴秀荣冤情必得昭雪

  重审宣判后,吴秀荣坚定的表示再次上诉,案件再次回到南平中院进行二审,目前案件审理中,望依法改判无罪。

  也恳请中院秉公办案,而非选择官官相护,助纣为虐。

  发回重审时,公诉方指控和重审定罪的错误,部分如下:

  1、检方未查明事实真相、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起诉书明明查清核实“本案最初双方目的确实是为公务需要而为之;分配款时,客观证据微信谈话记录:主体也是单位对单位,没有一处体现个人利益,且再次明确双方都是用于公务。最后定罪时,岂会荒唐的认定“两吴个人贪污?”及侦查期定罪的笔录与起诉书认定的又自相矛盾。

  2、证据逻辑不成立:为何指控“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那为何办案人及公诉人就是不承认本案款项已用于支付林业员工资等公务的客观事实,而千方百计执意违背客观事实扭曲为“已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且本案除严重不真实的口供,根本没有“用于日常个人开支”的客观证据佐证,同时一审及重审也没有对“已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质证”,庭审公诉方根本拿不出两吴用于日常开支,都用到了哪里的客观证据?但两次判决都作定罪关键证据采用。毋庸置疑是因缺少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况且“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不属于本案案情,适用法律错误。

  3、全凭口供定罪:吴秀荣与吴守礼共同贪污的定罪依据主要是被告人的口供,且有证据表明口供系非法取得,同时违背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强调:“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得认定有罪”,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非法取证:在纪委及反贪局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诱导、欺骗等其他非法取证情形。这到底是冠冕堂皇属“办案技巧”和“法制宣传”,还是徇私枉法问题?当然这也不是如法官轻描淡写的仅是“教育用语或不够规范”等瑕疵问题,已经是严重扭曲了事实和颠倒了是非的违法违纪办案问题。且非法审讯得来的口供作为了定罪证据使用。而且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线索,举证方在与控方,而控方却未能履行此义务和职责。

  5、为何公诉方及法庭不采纳当事人重审庭审当庭供述和侦查期同步录音录像中的真实供述和辩解,而非得就认定和采纳本人已明确告知严重不真实的讯问笔录供述?显然装聋作哑。因同步录音录像与询问笔录涉及案情的关键情节存在29处以上完全不一致的实质性差异。法律规定“当录音录像与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采纳同步录音录像中的真实供述和辩解。”因本案如果没有靠非法取证得来的不真实口供,根本就找不到本人贪污罪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恳请中院调取全部录音录像结合全部笔录审查核实,铁证如山,真相自然大白!假相不攻自破,因录音录像此客观证据永远无法故意隐藏和毁灭。

  6、法庭未尽到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走过场形式主义。辩方提出如此多的排非线索和法律依据,统统不采纳,法律明文规定“威胁、诱导、欺骗等其他非法取证情形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法庭不公开审查其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然采信非法证据定罪。法庭更不得以一审认罪且签字,和没有申请排非就认定之前的有罪供述就合法有效,庭审和定罪时为何法庭就是不采纳重审庭审当庭供述,及侦查期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供述,非得采用已明确告知严重不真实的讯问笔录供述?是的,我以前有交待、有签字,那是在身体遭受迫害,精神遭受折磨的血书,哪一个冤案没有被冤者的签字,哪一个假案做的不像真的!审判的的任务就是要查清事实真相,否则需法院做什么?同时判决书看不到完整的辩方排非理由和证据,到底是官官相护,还是不敢得罪谁?不敢违背谁的意志?

  7、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取证千疮百孔”,本案证人都与本案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逻辑上是错误的,证人证言是不符合常理的且与事实不符,无证明力,不具有真实性,都是主观臆断,主观推断客观未发生事,客观推断主观不存在的事,皆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的依据,判决从证人的错误证言中断章取义的截取部分做为定案证据。

  从以上几点主要无罪辩护依据来看,政和检方的指控存在明显逻辑不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本案有一个硬伤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就是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内容与纸质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严重不一致,存在29处以上实质性差异。这种不一致不是办案人员水平问题,而是办案人员职业操守问题。

  辩方认为,本案应严格贯彻2019年3月12日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讲话,“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写入检察官法。

  (声明:本人支持国家反腐之策,无诋毁和针对政和纪、检、法之意,只响应国家检举揭发良策,揭露此队伍中出现的“灯下黑”事宜,为保护合法权益和防范继续栽赃陷害不得已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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