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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郑茵法官,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合法化公然挑战司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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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7: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路一鸣

  近日,有市民向媒体爆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郑茵法官滥用职权,严重枉法,公然为涉嫌巨额非法买卖外汇的疑犯洗白,罔顾司法公正,公然损害国家利益,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据了解,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2018)粤0103民初2897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主审法官郑茵将涉嫌“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巨额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犯罪,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团伙,其中八名在国内汇款的涉案嫌疑人,本应为证人,却列为本案“第三人”,且本案原告张伟强是参与“地下钱庄外汇买卖交易”的头目,将其非法支付判为“支付合法”。用“民事司法判决方式”将刑事犯罪的地下钱庄洗钱“合法化”,掩盖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犯罪,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判决”挑战司法底线,亵渎法律尊严和权威。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谢世立实际出资参与项目,实质持有“股份”

  谢世立与吴泽民认识,共同参与湖南常德市农产品物流项目,谢世立为此投入巨额资金并进行实际营运。后来吴泽民的朋友张伟强发现此项目会产生巨大利益。要求介入该项目,并以控股的形式入股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基于吴泽民、谢世立早期在项目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承诺给吴泽民10%股份,给谢世立5%的股份。对此,谢世立和吴泽民同意张伟强介入入股该项目。随后张伟强收购了其他股东股份,自己股份占据75%成为最大股东,常德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成了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谢世立应张伟强的要求,出任为常德宏进公司的总经理。在谢世立的努力下,常德宏进公司取得了常德农产品市场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常德市商务局赴港考察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股东会谈

  

  谢世立提交融资合同、常德项目地块、常德日常运营开支、银行账单凭据等,证明谢世立为常德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常德市商务局、常德市武陵区商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张伟强“承诺”给谢世立在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持有5%股份是有依据的;与随后张伟强向谢世立出具《股权回购证明》、港元支票,形成证据链。

  

  证据证明是“股权回购”   虚假诉讼为“股权转让”

  此后一年多时间谢世立多次找到张伟强要求将承诺的5%股份办理股权登记,张伟强一直找理由推诿。2016年11月张伟强与谢世立最终达成一致,在香港张伟强向谢世立签署出具了《股份回购证明》兹有张伟强以人民币600万元回购谢世立持有“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张伟强分期开出港币支票回购。备注:此交易为“中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司主席、董事长张伟强代表公司回购行为,暂收一张港元690万元支票”。

  此后,张伟强一直没有兑现分四期开出港元支票支付给谢世立。在2017年11月29日港元690万元支票到期日,谢世立拿去香港银行入票,发现是空头支票,于2017年12月14日谢世立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张伟强,案件已经多次开庭聆讯,直至目前该案件仍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过程中。

  

  而张伟强起诉“股权转让纠纷”并不存在,股权转让已经完成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问题,张伟强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股权回购纠纷”,本案股权已经回购,双方出具的是《股权回购证明》。

  地下钱庄与张伟强勾结“洗钱”   郑茵法官涉嫌包庇犯罪

  随后张伟强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谢世立,另外起诉涉及车辆的合同纠纷案件“(2018)粤0103民初2896号”,该院开庭审理此两案,张伟强出具《股权回购证明》、《证明》以此证明,以张伟强自己委托“地下钱庄”(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东主方静华委托其八名员工“外汇买卖”形式支付给谢世立450万元人民币,一名员工“外汇买卖”形式支付给谢世立70万元人民币,证据显示两案合计支付520万人民币。

  

  地下钱庄“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非法 外汇买卖部分证据

  荔湾法院“(2018)粤0103民初2897号”《判决书》其中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出具内容为:确认本商号受张伟强的委托,通过本商号员工在国内的账户分8笔向谢世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的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共计450万元;其中:1、2016年12月15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556173元而向谢世立支付人民币50万元”;2、2016年12月29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553710元支付人民币50万元;3、2017年1月24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158730元支付人民币14万元;4、2017年2月1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567537元支付人民币50万元;5、2017年3月14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783874元支付人民币70万元;6、2017年3月15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895856元支付人民币80万元;7、2017年4月25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852017元支付人民币76万元;8、2017年4月26日通过“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兑汇港币672645元支付人民币60万元;另外张伟强又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商号兑汇港币823530元而向谢世立支付70万元,本商号向张伟强出具了对应的9张兑汇凭证。“第三人”黎风滢、陈继新、方培聪、卢少琴、叶春容、黄泽嘉、翟健民、刘惠芳分别述称:受张伟强、方静华委托通过本人账户向谢世立汇出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据了解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经营二十多年涉及天量巨资的“外汇买卖”,属于“重大刑事犯罪”。

  这些赤裸裸的“买卖外汇非法交易”,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于2019年1月份已立案侦查,尚未能传唤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侦讯的前提下,荔湾区法院法官郑茵居然将这些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多名犯罪嫌疑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刻意规避了这多名刑事犯罪涉案嫌疑人因出庭作证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风险,明显涉嫌掩盖“刑事犯罪”。把“非法”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交易认定为“合法”,为多名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为“兴华人民币找换公司”非法交易判决合法化,郑茵法官涉嫌包庇罪,因为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而不是滥用职权故意将其列为“第三人”堂而皇之参与诉讼。

  郑茵法官歪曲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张伟强出具《股权回购证明》约定出资600万元,且又出具一张690万元港元支票,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张伟强将自己公司股份许诺给谢世立,而之后又回购自己许诺的“暗股”。本案中谢世立本身没有公司,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张伟强担任控股董事长,张伟强不可能不知道谢世立在自己公司是否占有股份,占有多少股份,是否转让股份。作为自己公司占有股份、转让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同意,因此作为控股董事长不知情,完全是谎言。

  法官郑茵采信证据“不符合交易习惯”:在这份股份回购里,明确张伟强出资600万元,又出690万元港元支票作为抵押,这么大额的金额交易,作为张伟强,一定会认真调查核实“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才会打款,不会因谢世立的一面之词就给巨额资金;何况回购谢世立的股份,是张伟强自己作为控股董事长的自己公司股份,面对这么大数额的股份回购,需要支付600万元,而不知情谢世立是否在自己公司占有股份,完全是谎言;

  法官郑茵罔顾司法管辖权(香港签约地,香港履约地、香港政府注册公司股权、香港人开具港元支票等事实)进行同一案由两地审理,采信张伟强支付“回购股份款” 全部是通过地下钱庄“港币兑换方式”来实现,这种交易属于犯罪行为,不顾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正在侦查中的刑事犯罪,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将涉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地下钱庄、涉案犯罪嫌疑人,以这样方式判决 “合法化”,涉嫌操办金钱案,人情案和利益输送。罔顾事实,歪曲事实,违背司法原则,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合法化挑战司法底线,应依法追其究其责任。

  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绝不能让个别无良法官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买卖人情,利益输送,否则法律何在?正义何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相关部门应当提起足够的重视,依法尽快处理,否则损害的不光是一两个案件的受害人,更损害着整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发展,希望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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