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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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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2019年8月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全文约2730字,预计阅读需要3分钟。

  正文:

  2019年8月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莅临此次会议的嘉宾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先生;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以及来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网、腾讯新闻、中国产经新闻、企业观察报等媒体的编辑记者。据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负责人介绍:该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1999年创建。2005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我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2002年始,广东电网公司在未经公园同意,在审批手续的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景观价值,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公园的持续发展和森林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方同意,也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它们分别是:220千伏东莆甲乙线,110千伏古塘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樟乙线,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其建设时间分别为:2002、2004、2005、2006、2007和2012年。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公园多次复函供电部门,明确反对高压线穿越观音山公园,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其高压线工程穿越观音山一事表示质疑并提出建议,但供电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将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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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已无法实施,持续发展已受到严重制约。

  根据国家电力法有关规定:110伏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0米以上;220伏以上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5米以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7条4款强调:不得在高压电线、电缆周边附近区域进行建设,也就是说观音山以后都不能在高压线的这个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那么原有的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将不能实施。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开发的区域,原则上只要不符合国家森林公园主体目标的项目,都必须绕开森林公园的范围!

  广东电网公司在广东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违法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今后的影响,2013年4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1月3日《中国环境报》、2014年11月1日《中国环境导报》、2014年12月2日《中国绿色时报》等多家媒体共计有百余篇的专题报道。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指出:2015年《环保法》修改后,对于2015年之前的环境保护违法实际上进行了豁免,难以追究2015年以前的违法,但是观音山公园方面还是可以就电力公司高压线立项、规划、林业部门许可、建设用地手续、电力设施违建等进行投诉、举报,然后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是停止侵害,电力设施非法修建、穿越,占用森林公园土地的行为对你造成了侵害,所以要停止侵害。另外,如果线路的通过是合理的,最起码应该补偿损失”。“第二个方面,从民法角度,还要对用益物权和经营权做一个明确的界定,法院目前来看否认了你的用益物权,但是经营权无法否认,基于承包经营权会产生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由于高压线的建造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害。

  ”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要根据《电力法》第55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有关单位”涉及到电力公司,也涉及到村里,也包括观音山公园,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达不成协议是不可施工的。“你没有跟我协商好,我就不让你施工,你强行施工我报警,这是最有力的法律根据。”

  “合同里面有很重要的一条,‘所有运作’都交给你们乙方了,对这四个字‘所有运作’如何来理解?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既包括权利,也包括相应的义务,不能说权利还在我村委会这里,运作带来的负担、成本、危害都由乙方来承担,这是明显不符合民法上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的”,著名学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这样分析。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指出:观音山公园方面以合同和投资的形式获得的森林管理权与村和街道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电力设施的穿越批准,村和街道并没有完全的处置权,“你们甲乙双方合同是平等的,不能单独一方权利处置另外一方权利。政府管理方、所有者管理方、使用者管理方各有其分割的权利,观音山公园方面必须同意高压线穿越,不然的话对第三个权利即使用者管理权形成了伤害”。

  刘长群教授进一步质问:“国家有供电规划,穿越观音山的电力是否在总规范围之内?哪一级人大通过的?是民事经营行为还是社会公益行为?即使是公益,也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土地批了没有?环评了没有?是否属于‘合理通过’?如果绕行很难,或者基础条件不具备,列入了规划,是合理通过,否则不仅仅是损害补偿,公园方还要行使使用者管理权。”

  著名学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提示高压线、变电器对于游客身体的伤害,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发言指出:高压线离地面过低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的妨碍。

  著名学者、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建议:电力部门如果与村集体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对公园管理方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按照《合同法》诉诸法院。(完)

  来源: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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