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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惊梦公司银行与“房诈”套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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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0: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87万元人民币,骗了31套房产作抵押!”“用他人房产进行诈骗,是一种新动向。” 2012年5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非吸”罪判处南京协力环保公司法人施卫东有期徒刑八年。该案除非法融资外,其中还以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了31户百姓房产证后,串通相关金融单位获得违法贷款后逃跑。八年来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有被害人含恨去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就该案央视访谈,新华法制网、人民法制网、中国法制网、凤凰新闻等上百家网络媒体在2019年4月15日以《金陵惊梦?公司?银行?法官与套路》为题揭露了房产诈骗的真相,然而秦淮法院当时并没有就此事作出任何回应。

  

  2020年6月14日,秦淮区法院召集部分房产受害人到法院谈话:“你们有什么要求、有什么想法以书面形式写出来交给我们,法院领导决定了施卫东非吸案不重审。”自2012年施卫东与相关金融机构合谋骗取南京市31户市民房产跑路至今已经整整八年。施卫东非吸案总值1个多亿,其中31户房产价值3687万,从法院的角度讲,并不是个大数字也不是太难的案件,可为什么拖至8年还要问受害百姓到底有什么要求和想法呢?难道一个副省级城市的区级法院连一个这么简单的合同诈骗案件都判不清楚?八年前施卫东经过精心策划,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假员工合同、假股东协议、假公证(真公章假内容)等一系列手段与浙商银行南京市秦淮区支行业务经理等工作人员联手实施了一起迅雷般的违法放款及款项转移,其手法的专业与老道,令业界咋舌!这也表明了此虚假链条不可能出自施卫东一人之手。

  

  房产被骗群众在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维权

  这种以表面合法形式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骗术是90年代前后全国流行的一种经济诈骗手段。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对此种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均积有丰富的经验。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行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2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显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情形”,当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这一规定明确地赋予了广大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老百姓——被害人的诉讼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中多处明确投资被害人即受害人,如通知第三条:“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将被骗的集资款返还被害人。

  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对审判时尚未追缴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案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着重强调“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即使使用非法集资的定性来办理这场民间金融改革中的涉众性案件,且参与这场民间融资活动的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和退休工人,他们的法律身份也是被害人,应该努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让他们不受或者少受损失。不能案子办了,民心丢了。对于“光办案不追钱”,光打击犯罪不保护人民的做法,上级机关已经发现并明令禁止。

  一个八年的案子秦淮法院怎么就说不清施卫东诈骗赃款的去向呢?难道其中真有什么难言之隐?

  非法集资是一个广义的提法,它包括两个方面的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都叫非法集资罪,但犯罪的目的不同。如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将资金诈骗到手后,则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赃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即赚取利息差。且资金去向一般比较清楚,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种情况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较轻,一般刑罚只有几年。因此,罪名的不同,刑罚便差之千里。

  施卫东案的判决就像魔术师刘谦变了两次魔术似的。将携款1700万潜逃,拒不还款的施卫东合同诈骗案变成了一件非吸案。一个天壤之别的罪行在某些法官的魔棒下一划就过去了。可见无期徒刑与几年该是什么样的差别?醉翁之意在酒吗?

  追脏完损,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刑事案件的一个首要任务。罪犯施卫东8年刑期已于2020年5月刑满释放。当年秦淮法院强行走完了施卫东案的司法程序,但施卫东诈骗1个多亿资金用途与流向法院至今不给交待,既然赃款去向说不清楚又根据什么定的罪呢?难道其中又有隐情?

  受害人李强等人之所以八年坚守,不失信心,心存希望,就是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因为不讲事实的定性绝对是错误的定性,当时施卫东谎称发展生产暂借市民李强等31户房最多一年,然而在获得最后一套房产没几天就携款跑路。被骗市民们是响应国家发展民间金融号召参与的活动。双方订有合法的合同,法院以非吸定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果负责定案的人不是法盲,便是明显故意混淆非吸和诈骗的界线,利用“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的规定把责任推给被害百姓,既巧妙的隐去了浙商银行违规、违法的事实,又达到掩盖执法犯法和某些人从中贪腐的目的,可谓一箭三雕。法律是铁面无私的,法律的圣洁性和尊严性决不容许任何人的玷污和亵渎!

  现在看来八年前李强等31户市民房产被骗并不是复杂案件,施卫东与浙商银行等相关金融单位串通、设局坑害被害人只是第一步,合谋的成败在于第二步,与某些办案法官深度联系,实施虚假诉讼,这一招叫“请君入瓮、诱其深入、逼其就犯”……如此合作怎么能不判非吸?非法集资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公检法、工商、税务、财政、审计及金融管理等多方职能部门应以抓预防、早打击、妥善后为原则,集各方之力,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政法委

  

  秦淮区法院执行局

  八年里,在李强和31户市民的不畏困难、百次举报上访的时候,南京市政法委在2020年6月组成了公、检、法十多人的工作组前往秦淮区法院对南京市民房产涉案被骗展开调研摸底,施卫东刑案涉及的31户房产在会上做了讨论,但秦淮法院早已将涉及施卫东刑案的房产部分归责于被害人,认为重审此案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又要承担错判之责,让被害人承担责任(因他们是草根一族、平民百姓,没有政治背景)法院将其房产拍卖交至银行是最简单的结案,明明是施卫东拿了浙商银行违法发放的贷款,又为什么要把我们的房子交给银行呢?这完全背离了中央及两院一部的司法通知精神,掩盖了司法黑幕,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根本利益!至于秦淮法院是重审还是调整其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离开了事实的判决一定是错误判决!抓住侦破不清、执法不公、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事实就一定要争取权益到底!一切不追脏的判决就是无效的判决!总之被害人的房产不容侵害,不能被犯罪分子占为己有!百姓利益无小事。事关百姓的栖息之地、安身之所,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回归生活视觉,公平正义地处理案件,受害人获得应得赔偿,侵权人承担应当责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从矛盾中解脱出来,回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这正是法律的现实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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