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注定是“小农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与封建宗法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强调伦理道德、社会责任、人际关系与群体意识。 个人权利就是人格的具体表现,陈独秀说:“中国人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都做了家族文化的牺牲品。”表面上,中国人依附于家庭、宗法伦理,实际上,本质上是依附于权力,个人缺乏独立人格观念,很难意识到自身的权利。把自身所处恶劣境况归罪于某些无良官员作恶,其实是丧失了“人”的地位。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过渡到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奴役与被奴役的阶级关系。亨廷顿认为,儒家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在全国的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对血缘的延续十分重视,中国人为了自己的繁殖包括权力的血源传承会不惜牺牲别人的一切,严格地说,中国人的人性更接近动物性。中国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犯上作乱,即使造反成功,不过是封建政体的改朝换代。 地位越高,权力越大,拥有的特权(特殊的权利)越多。人人争夺特权和强权,不是追求平等的权利,而是想获得高人一等的强权。强势的权力观盛行,个人权利意识普遍缺失,使得权力崇拜,贱民意识根深蒂固,成为宪政难以逾越的屏障。宗法社会下的中央集权制导致地方民众没有或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地方事务管理中,无法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由此带来暴政和专制。这种制度就是为公务员服务的,在这种制度之内,他们享受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逍遥法外!这种“无法无天”的生活,是所有缺德的人的共同追求。权力可以无端制造罪恶,可以没完没了地折腾人;可以过一种不费力气过寄生虫式的生活;可以尽情地做坏事,而且能够集中力量干坏事。强权就是信仰本身,是强权崇拜和儒家伦理导致整个中国社会无法无天、公私不分,个人无人格,社会无正义。绝大部分的改革,都不涉及文明问题、价值问题,也与扩大政治参与基础、扩大政治的合法性无关。改革只为提高制度的竞争力,只为实现富强梦,腐败横行,经济越发展,社会越黑暗。 陈寅恪:“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 独立人格被认为是现代人格的标志,否则像原始部落。中国传统文化否定个体的独立意识,忠君、重孝的伦理文化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制基础之上,是为巩固专政服务,禁锢人民思想,抑制个性的发挥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造成人格的缺陷。黑格尔认为,中国伦理道德没有自由的精神,中国的道德学说是为专制政治服务,个人都不具有独立人格,都存在着政治上的依附关系。无异于把中国伦理排斥在人类精神之外。 中国人的生活极少发生变化,文化也极少发生变化,几千年前怎么样,几千年后还是怎么样。中国人过的是一种家国天下伦理化的生活,个人根本意识不到还有个人的存在。中国人连自己的价值都认识不到而整天依附于家国天下的“宏图大业”中,沦为礼教和私人的工具。没有人人平等的尊严,而是他人赐给的“面子”。 长期以来中国人独立人格缺失,作为人的独立与自由的基本权利被社会漠视,普通人更是慑于专制淫威,思想变得麻木,甚至于养成奴性思想与苟活心理。独立人格的缺失表现出国民性格劣根性,精神麻木、思想僵化的国民是不能适应和支持社会变革的,甚至于成为变革的障碍。鲁迅说:“中国原是‘把人不当人’的地方”,“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中国人甚至想做奴隶都艰难。在中国,如想“做人”,等于是向全社会发出挑衅。中国现代化每前进一步都要经过激烈的冲击和震荡, 都要付出重大的代价。鲁迅感慨:“可惜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国自己是不肯动弹的。”中国在社会思想上,仍然处于古代社会、传统社会,并且,非常顽固。在鲁迅看来,中国人只有摆脱了人格依附,人格蒙昧,独立人格和个性得到张扬,才能焕发整个民族的生机与活力。 法治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中国法律以皇权为根本,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自秦以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而西方的法律以神权为顶峰。 宗法社会的属性和特征导致政治权力的强大,法律也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君权,天下之法实际是一家之法,是王法。 法与民主相联,真正的法本质上是自下而上的社会契约,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命令,法依托的应该是约法,而不是一种王法。 法治国家的法律和契约是相通的,而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只有血缘和宗法关系,中国民众缺乏契约意识,同样缺失法治意识。在宗法血缘笼罩下的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不仅在人格上不平等,在法权上也不平等。在这种爱有差等、礼有贵贱的社会环境下,中国人一向缺少西方式的人权观念,也缺少西方式的法律意识,所以中国也不会有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而宗法血源导致法与人情冲突时,有时不得不让位于人情。 公私分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家天下、大一统从来就没有什么公私分离,也因此这个社会从来就没有什么正义。民众大都养成不理世事的自我封闭心态,遇事时除了找关系没有更好的办法。 自然法中人类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一系列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从根本上否定了等级特权,君王专制。通过契约关系建立国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权利为生。 而在宗法社会中,孝悌为第一要义,君权父权化,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呈现集体本位倾向,倡导自由与民主的宪政精神自然难以生长。而西方自然法中,具有独立的人格,人作为个体是生而平等的,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法治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那就是所有人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全民都有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 缺乏独立人格对世界是负面的影响,只有个体从人身依附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中解脱出来,个人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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