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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一货车质量纠纷五年悬而未决成标志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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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20: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大吨小标”,就是大吨位的货车通过变型、改装等手段,降低车辆的标记装载质量,标注成小吨位车辆上牌入户。

  “大吨小标”不仅偷逃了费用,缩短了道路的使用寿命,还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损害了公共交通安全。今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其中道路运输部分提到: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商人徐兴武反映,他花费365万元购买10辆新货车,被鉴定出属于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经销商禁止销售、不允许登记注册的不合格产品,存在“大吨小标”问题。相关部门虽然早在2015年就已介入调查,但5年过去了,问题货车仍然滞留在高安市小喻村停车场。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徐兴武反映的“大吨小标”问题,与生产环节监管缺失、检测机构公然作弊、有关执法部门徇私枉法等漏洞相关。江西高安这起简单明了的货车质量纠纷,经过公安、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纪委监委、扫黑办、巡视组等部门反复核查或判决,长达5年仍悬而未决,已经成全国整治“大吨小标”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商人购买10辆问题货车

  诉讼接二连三被判败诉

  高安市位于江西省城南昌西面约50公里,是一个县级市,该市拥有汽运物流企业1700多家,营运货车保有量近5万辆,被誉为“中国物流汽运之都”。

  2015年3月25日,徐兴武以铜鼓县洪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鼓洪发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菱公司)签订了3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销售10辆货车,总价365万元。

  依约定,江西瑞菱公司垫付了车辆上户所需的购置税、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共计15.771万元,并将上述10辆车登记在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洪瑞公司)名下。

  此后,徐兴武将购置的10辆货车租赁给广东云浮市润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罗旭文使用。

  至此,这笔买卖业务可谓顺风顺水。让徐兴武始料未尽的是,罗旭文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和首付款,他只好将10辆车从广东开回高安。

  正当徐兴武准备将货车重新对外销售时,江西瑞菱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将他和铜鼓洪发公司、高安洪瑞公司一并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所欠购车款260多万元。

  庭审中,徐兴武指出10辆车均是江西瑞菱公司在今年6月之前注册登记的,其中赣CJ9669、赣CJ9662属国三标准货车,2014年12月11日上牌,并在今年5月29日转移登记徐兴武名下,存在以次充好,以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徐兴武没有出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故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2016年9月18日,高安市法院作出(2015)高民二初字第894号判决:徐兴武、铜鼓洪发公司、高安洪瑞公司共同支付给购车款2022710元。

  判决后,徐兴武等人没有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诉。2017年5月15日,经高安市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再审。

  徐兴武在庭审中提出,所购10辆车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购车合同一致,却与车辆合格证所标注的不一致。申请对江西瑞菱公司交付的10辆货车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10辆车均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改装,江西瑞菱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购车款,与车辆按合同约定改装后是否合格无关联性,故不同意徐兴武的鉴定申请。

  《法治日报》记者仔细查看了江西瑞菱公司(甲方)与铜鼓洪发公司(乙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发现双方在第8条约定:乙方所订车辆货箱与合格证不符,乙方因为超载自己要求,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前后矛盾的是,双方在第1条已约定:质量标准,按制造厂标准。

  2018年2月8日,铜鼓洪发公司、徐兴武、高安洪瑞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江西瑞菱公司、汽车生产商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菱公司),要求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徐兴武申请对涉案的赣CX0402等10辆车的注册登记进行证据保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出人意料的是,宜春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2019年5月23日回函高安法院: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查验影像资料保存两年,赣CX0402等10辆车在2014年和2015年办理注册查验,原影像资料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2019年6月18日,高安市法院对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铜鼓洪发公司、徐兴武、高安洪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质量鉴定不予准许,理由为质量鉴定属于买卖合同审查范围。同年12月2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7日,《法治日报》记者电话联系高安市法院院长欧阳平安,采访铜鼓洪发公司、徐兴武、高安洪瑞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欧阳平安回复“在外开会,回去了解后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欧阳平安再无下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本案的系列纠纷均因“车辆是否合格”而引发,若车辆经鉴定为“合格”,徐兴武依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余款;若经鉴定车辆“不合格”,且排除徐兴武改装的情况下,则应判定合同无效,由江西瑞菱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代检”行为事实清楚

  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

  法律规定,货车注册登记查验中,车辆外廓尺寸必查,车子的重量整备质量必须过磅,侧后部防护装置必查,车身反光标识必查,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车管所检测交警必须对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拍照及录影传送上网至后台保存。

  徐兴武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他购买的赣 CX0402等10辆车的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不能通过注册登记的查验环节。其中,有两辆车属国三标准货车,这两辆新的国三车辆实际交付给徐兴武的登记证书,是二手车过户的套牌手续。按照工信部规定,当时已被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

  然而,涉案的赣 CX0402等10辆“问题车”,是如何通过注册登记查验,最终获得登记手续的呢?

  江西瑞菱公司负责人杨彬彬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涉案的所有车辆上牌,都是徐兴武自己去上的,徐兴武到处举报,目的就是为了赖帐。“江西瑞菱公司作为销售商,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我愿意对自己说的话负法律责任。”

  徐兴武说,货车销售商代为上户,是业内普遍通行的做法。他向《法治日报》记者提供了10辆车的GPS监控记录,显示只有赣CX0402、赣CX1087从厂家运至高安市后,活动轨迹一直在此。其他8辆活动轨迹均在广东省境内,直到9月、10月,所有车辆才分批回到高安市,至今停在高安市小喻村停车场。

  徐兴武举报后,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湖南天罡鉴定中心)对涉案10台车辆进行质量鉴定。随后,湖南天罡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车辆为企业禁止生产、经销商禁止销售的车辆。

  因该案案值较大,高安市场监管局案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以江西瑞菱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高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受理。3天后,高安市公安局在没有否认湖南天罡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前提下,审查认为江西瑞菱公司无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决定不予立案。

  2016年6月3日,徐兴武又以生产者安徽华菱公司及销售者江西瑞菱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出控告,但高安市公安局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9月7日,《法治日报》记者电话联系案件查办警官陈均,询问江西瑞菱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江西瑞菱公司和安徽华菱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行为?截至《法治日报》记者发稿时,陈均没有回应。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得知,湖南天罡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安徽华菱公司派人到湖南省司法厅查阅,发现了湖南天罡鉴定中心鉴定执业范围,有机动车技术鉴定,无机动车产品质量鉴定。2017年6月,经安徽华菱公司举报,湖南天罡鉴定中心撤销其相关鉴定意见书。

  此后,江西瑞菱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媒体关注并报道。今年3月,江西省省长易炼红对此作出批示。高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重新委托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碧检测公司),对登记在高安洪瑞公司名下的10辆车进行质量鉴定。

  上海华碧检测公司随后作出的鉴定报告提到,涉案车辆尺寸参数检查结果显示,检视车辆外观,确保车辆无任何加装改装部件,10辆涉案车辆整车长、宽、高各参数存在1-3项不合格,其中赣CX0361的长、宽、高参数均不合格。

  10辆涉案车辆测量的栏板高度结果显示,除赣CJ9662、赣CJ9669两车外,其余8辆车栏板高度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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