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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教师补课与家长同居,警察捉奸在床,教育局回应没有权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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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20: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吉林长春的读者反映,长春市29中女老师王某某,党员,自2016年始给学生补课,在补课期间出轨男家长赵某某,2019年发展成长期同居,2020年4月份2人在宾馆开房时被警察捉奸在床,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男家长的原配向长春市教育局反映此事,教育局纪检回应,机关纪委没有权限管。

  原配对长春市教育局的答复不满意,她认为,王某某在明知对方有家的前提下,插足别人家庭,充当小三,并逼迫丈夫与自己离婚,这样的党员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三观不正的老师教出的学生都不遵守工序良俗、社会公德,那社会还能稳定吗。

  读者介绍,原配是吉林长春人,本来有美好的家庭,有一个19岁的女儿,2016年女老师王某某给女儿补课,后女儿反映老师与父亲关系有些暧昧。经过调查,原配发现王某某与丈夫有婚外情,多次在宾馆开房;女儿坚持不再用此老师补课,但2人的联系并没有断,直到2019年2人开始同居,2020年2人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云栖酒店开房时被警察捉奸在床,并被派出所警察带回做了笔录;

  2020年5月份,原配向长春市教育局投诉王某某生活作风问题,长达5年时间充当小三,与家长同居,并向教育局递交了书面、光盘等材料,2人同居视频近百次,其中有拥抱、接吻等视频;2人通话录音近50次,包含日常生活、购物、买房子、买车、生孩子等事宜;还有派出所的电话和出警民警的电话;

  原配到教育局追问了若干次,近6个月的时间,长春市教育局纪检处长孙馨才勉强的给了个回声,教育局机关纪检没有权限管;建议走司法渠道。

  

  

  

  原配与孙馨处长理论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七条第二款立案规定:纪检机关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检查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再立案;

  第三款调查规定:对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立案单位或被检查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教育局纪检机关有责任到派出所去调取笔录等证据,进行确认,但纪检机关的孙馨处长狡辩说没有权限;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经过、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随后,原配又投诉到长春市教育局驻局纪检,对长春市29中女老师王某某及长春市教育局纪检孙馨不作为不担当的事情进行了进一步的投诉;目前仍没有进展。

  同时原配又投诉该老师在教育机构有偿补课,举报人将该老师有偿补课的录音、录像提供给长春市教育局师培处,教育局师培处的调查结果是当事人王某某不承认补课的录音及录像是她本人,遂不认可;但王某某又不能提供不是她本人的证据;

  令人奇怪的是教育局师培处的马老师说王某某同意给她个轻微的处分,行政记过,名称是违反职业道德,当问及师培处张希昌处长根据啥给出的处分,为什么这么轻微?处分的依据是什么时,张处长拒不回答,约定12月15日10钟跟举报人说明情况,临近时间时告诉开会,不能接见;打办公室电话不接,拨打手机发现是举报人立即伪造借口手机没有信号,然后挂断电话,接着将举报人电话拉黑,再拨打时永远是占线,这就是长春市教育局师培处张希昌处长的工作方式。面对教育局戒备森严的大门,信访者想探求教育局的处理依据及真像变得遥不可及。

  上述事实举报人自2020年5月份开始举报到长春市教育局,到目前为止7个月的时间,至今没有答复,难道长春市教育局不是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为什么对身为党员的人民教师的师德、师风放之任之,视而不见,希望主管部门能还受害者一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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