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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某单位对存在套路贷 敲诈勒索黑恶势力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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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1: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欲哭无泪的情况下向您求救。所以郑州市公安单位管城分局依法对张涛进行“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等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的行为立案侦查,并请求督促公安单位彻查此案,查清背后利益链条和保护伞。张涛组织社会人员(徐某忠,马某,李某,杨某谭,李某,刘某和司机张某义等)私自成立放贷公司(无任何证照)非法放贷多年,金额达几千万。资金来源是由崔某莲提供(崔某莲已因诈骗犯罪被判无期徒刑,案号:2017豫刑终436号

  数笔,用于生产经营,经计算,累计收到张涛借款共计228.8万元,后报案人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完毕,累计还款达339.5万元。但是张涛于2019年又向法院恶意提起多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判决报案人继续向其偿还款项本金共计180万及利息。张涛在与报案人的民间借贷过程中,运用的是典型的“套路贷”方式,涉嫌进行“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等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我们这些受害者钱还完了还被逼的妻离子散,快要家破人亡。

  具体事实如下:1、实际借款数额存在高额的“砍头息”,虚增借款金额,并要求借款人对准不同的出借人打借条,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张涛制定了格式化的《借款协议》,以2014年10月14日的借款合同为例,约定的借款金额为70万元,但报案人实际收到的金额是50.4万元,剩余的19.6万元均为“砍头息”。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然而根据合同约定,所借款项却需要以70万元为本金进行还本付息,换言之,报案人需要承担非法的虚增借贷金额。另外,在借贷的过程中,张涛要求借款人对准不同的出借人高额的空白借条,从其精心算计可以看出,张涛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

  2、用强迫、敲诈等手段强行要求控告人续签协议、打借条,并强占控告人汽车。

  张涛在催还欠款时,曾带着多人到控告人杨某家中,逼迫杨某在借款手续上签字,以借条的名义打利息条,还在控告人家门口喷字讨债,甚至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利用胁迫手段,让控告人史某、柴某等人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或签署借款期限续期以谋取不法利益;更为恶劣的是,2018年7月,张涛从控告人张某手中将控告人杨某价值一百多万的奔驰车以借用的名义开走,以控告人张某仍欠他钱为由拒不归还车。

  3、张涛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玩弄诉讼技巧,制造虚假诉讼,蒙蔽人民法院,妄图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在控告人将款项偿还完毕之后,张涛仍不归还相应还款凭证,在2018年更是在管城法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蒙蔽人民法院,妄图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具体情况如下:

  (1)张涛通过提供错误联系方式的手段故意使被控告人无法送达,达到其让法院缺席审理的目的。

  2018年8月被控告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史某两案件(案号为(2018)豫0104民初7641号和(2018)豫0104民初7645号),其恶意提供错误的联系方式,使法院误以为无法正常送达,以公告送达的方式推进民事程序,张某、史某未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审理宣判。后直到法院强制执行,将史磊仅有的一套住房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时,控告人才知道有此案件,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再审,现该案件经过听证,仍然裁定不进入再审。

  (2)为达到不法目的,在起诉了借款人张某、担保人张某某、柴某之后,又故意撤回对借款人张某的起诉,达到蒙蔽法院,使法院无法查清事实的不法目的。

  在张涛诉柴某、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一审案号:(2019)豫0104民初9008号、二审(2019)豫01民终17175号、再审(2020)豫01民申265号)一案中,张涛在起诉后竟然恶意将借款人张某撤诉,这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诉讼的常理,是张涛为了不法目的玩弄的诉讼技巧,目的就是为了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在张某得知该情况介入该诉讼后,张涛又虚假陈述,否认控告人杨某归还的110万元款项是替张某偿还借款,致使该案件法院判决控告人张震等仍应继续向张涛还款。

  (3)故意将与张涛之间的纠纷分成三个案件起诉,并在每个案件中都进行虚假陈述,蒙蔽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无法从整体上查清案件事实。

  张涛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故意将与张某之间的债务拆分成几个诉讼,在不同的时间段来进行,在每个诉讼当中均称款项本息均未归还,完全否认在其要求下张某费尽力气进行的90万元现金还款,这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并且,张涛一直拒绝以算总账的方式来对其与张震之间的民间借贷进行总账计算,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这是典型的“套路贷”。

  (4)张涛以职业放贷为业,涉及其的民事诉讼均为同一套路,这是职业放贷人的体现。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在管城区人民法院涉及张涛的案件共有6件,均为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已经高达数千万元,且张涛还有许多案件是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公开裁判文书网上没有这类案件,但在管城区法院以张涛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巨大。经过检索,所有涉及张涛的案件均存在砍头息的情节,张涛通过相同或类似手段,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套路贷”活动,仅在管城区法院就查询到涉诉多起,情况与报案人如出一辙,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民愤极大。被控告人以放高利贷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河南高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部分,张涛应当被列为职业放贷人。其行为同时也构成“套路贷”犯罪。

  但是,在报案人在之前报案时,公安机关却认为人民法院已经民事判决了,张涛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完全的曲解法律,属于行政不作为。虚假诉讼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就是以提起诉讼直至取得民事判决书为基本构成要件。正常的民事诉讼是一种权利,但是建立在对法庭如实陈述事实的基础上。张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以民事诉讼已经判决来否定张涛的犯罪行为,从逻辑上来讲是本末倒置的,完全是在推卸责任,实属行政不作为。试想,如果民事判决作出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那国家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意义何在?

  综上,张涛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的规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报案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不归还借款凭证、恶意制造现金往来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且强占报案人价值百万的车辆。更为恶劣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民事诉讼手段,蒙蔽人民法院,妄图使非法行为合法化。(电话:15037725785,1393906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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