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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原政协主席马中平伙同省政协委员王艳芳干预司法侵占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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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原陕西省政协主席马中平伙同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为侵占黑石岩煤矿而强行干预行政、司法的举报信

  被举报人:马中平:原任陕西省政协主席、现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被举报人:王艳芳:原任陕西省政协委员、现任府谷县汇能煤矿董事长

  举报人:梁贵树(原大阴峁湾煤矿负责人)

  举报人:杨侯在(原昌盛煤矿负责人)

  举报人: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东梁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举报人: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乌兰沟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举报人: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大盘梁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举报人: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大盘沟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上述举报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长计

  举报背景:

  1993年6月,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委会带领东梁自然村、乌兰沟自然村、大盘梁自然村、黑石岩自然村等五个自然村向当地政府申请开办黑石岩煤矿,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榆林市煤炭局于1994年8月向黑石岩村委会颁发了前期证。1994年10月黑石岩村委会与榆林市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签订《黑石岩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12年,在该承包经营期内即2000年7月,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在府谷县煤炭局统一指导下、大阴峁湾煤矿(负责人为梁桂树)、昌盛煤矿(负责人为杨候在)并入黑石岩煤矿,即三矿联并,三方约定各占联并后黑石岩煤矿三分之一的股份。

  2005年3月,在五矿公司承包黑石岩煤矿期间,陕西省政协委员王艳芳(系黑石岩村小组外嫁女)垂涎联并后黑石岩煤矿背后所蕴藏的巨大资源和经济利益,于是精心策划、暗箱操作,先是利诱并指使黑石岩村民小组组长郝媚枝、侄子王世伟和王崇山、表弟王侯文等人组织人员阻挡联并后的黑石岩煤矿生产,随后指使唐志先(内蒙古人)出资与黑石岩村民小组联系并签订协议,以承包方五矿公司苏三晓拖欠承包费为由、借黑石岩村民小组名义向榆林市法院起诉,解除与五矿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并承诺会以更高的价格与黑石岩村民小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会给其预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部分承包费。该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判决书】审理,但两级法院均在未审核证据的真实性、未查明黑石岩煤矿权属情况、遗漏黑石岩村委会及黑石岩煤矿联并方情况下,判决解除了五矿公司与黑石岩村委会签订的《黑石岩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并判令五矿公司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村民小组。《该案被最高法(2012)民监字第08裁定中止、省高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7号裁定撤销、市法院(2019)陕08民初字第19号撤诉处理》

  2006年10月30日,黑石岩村民小组与唐志先、张建平依约签订了《黑石岩煤矿承包经营协议》,黑石岩煤矿自此转移给唐志先和张建平承包经营,期限20年,王艳芳以唐志先名义向黑石岩村民全体村民小组支付承包费每人5万元,共1260万元。

  

  于此同时,因王艳芳伙同黑石岩村村民小组的上述恶意侵占行为,自2005年开始,举报人黑石岩煤矿的另外两联并方的负责人梁贵树、杨侯在及黑石岩村委会下管的其他四个村民小组开始了长达十几年慢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维权过程中屡遭来自陕西省政协主席马中平强势干预。举报人的维权之路因此不仅步履维艰,而且屡遭不公正对待,维权史也也因此变成一部血泪史。

  一、马中平采取提案方式干预榆林市中级人民作出公正审判结果。

  2008年,在梁贵树、杨侯在与黑石岩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申字第533号裁定:该案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1年5月27日,该案再审开庭审理,院长雷建新参加庭审、同时,榆林市人大亦出派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认为联并协议有效,2011年7月18日,合议庭亦统一意见:联并有效。但在2011年7月19日,上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时,已与王艳芳串通的惠义(该案原提审阶段审判长,审监庭庭长)坚持认为应宣判联并协议无效,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雪清认为应发回府谷法院重审,其余7委员(包括雷建新院长)意见均认为联并有效。之后,因惠义把审委会的审议内容告诉了王艳芳,几天之后,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宋凌龙便给雷建新院长打电话让其将该案推迟宣判一段时间。2011年8月24日,王艳芳将一份省政协提案送至雷建新院长办公室,企图利用省政协提案阻止榆林市法院公正宣判。为了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举报人的部分村民上访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雷建新院长接见时告诉上访人:“这个案子他也很为难,因省政协提案要求按陕报公告宣判联并协议无效。煤矿的利益太大,来自上边的干扰也太多了,你们只能到省法院申请再审了。”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会11月2日作出(2011)榆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联并无效。

  

  二、马中平亲自出面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闫庆文干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于再审的审判结果。

  梁贵树、杨候在与黑石岩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梁贵树、杨侯在不服上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先经省高院民一庭审理,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陕民一申字第00249号裁定,提审该案。提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形提统一意见:联并合法有效。2013年9月23日下午,省高院审管办将本案提交由曹建国副院长主持的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意见统一:联并协议合法有效。随后该审委会讨论结果被他人告知王艳芳,之后马中平亲自出面找省高院院长闫庆文干预,马中平对闫庆文院长说:这案子好多年了,最好不要宣判,发回府谷县法院由府谷法院先调解,调解不了再由府谷县法院判决。闫庆文院长因压力太大,不得不将该案从民一庭调到审监庭,交给正在审理其他四个自然村诉黑石岩村委会、黑石岩村民小组煤矿权属转移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的王毅法官一并审理,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陕民提字第00040号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

  在马中平的再次干预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3年元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条(四):“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之规定。

  

  三、为促使王艳芳能够尽快在被侵占的煤矿获利,马中平不吝采取以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方式给府谷县政府施加压力、干预其依法行政。

  2006年,当黑石岩村委会下属东梁、乌兰沟、大盘梁、大盘沟四个自然村小组及另外两方联并煤矿负责人知道在王艳芳的精心策划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内容,判决五矿公司将黑石岩煤矿移交给黑石岩村民小组后,日夜在煤矿守候不让王艳芳启动生产,同时也向府谷县县委县政府反映。时任府谷县委书记的钱劳动接到反映后立即责令府谷县三道沟乡政府时任乡长吴达着手调查、并将所有调查取证材料带回县政府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经研究、府谷县政府认定黑石岩煤矿权属转移及对外承包过程中存在严重侵权情形,府谷县县委常委会决定:黑石岩煤矿不允许启动生产。

  到2008年,因煤价当时正处于髙峰期,王艳芳急于启动黑石岩煤矿的生产以摄取更大利益,马中平此时又通过陕西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确定由王改民(时任陕西省政协办公厅主任)、宋龙凌(时任陕西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陕西省政协委员)、苏民生、王艳芳、苗均全(均为陕西省政协委员)共五人组成提案督办组,督查不允许黑石岩煤矿启动生产一事。督办组拟向府谷县政府问责,并提前通过榆林市政协通知府谷县政府:督办小组计划于2008年7月22日直奔黑石岩煤矿现场考察,并要求府谷县政府在黑石岩煤矿现场汇报不允许启动生产的理由。后因该计划受到时任榆林市政协主席的刘汉兴劝阻,督办组又改为2008年7月22日在榆林市政协会议室听取府谷县政府汇报,府谷县政府接到市政协上述的通知后,立即组织由府谷县常务副县长贺文元负责,煤炭局长石平和、矿管办主任王星,三道沟乡党委书记郝忠富,县法院院长马虎平共五人组成陕西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汇报小组,并于2008年7月22日在榆林市政协会议室做了详细的汇报。 据此,马中平以提案的方式影响府谷县政府依法行政。

  最终,在马中平不吝的有力帮助及保护下,王艳芳成功的侵占了黑石岩煤矿,并成功将其于当中地塔煤矿合并为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原黑石岩煤矿对应汇能公司65%的股权)。至此原黑石岩煤矿的主体不复存在,原黑石岩煤矿采矿权亦不复存在。2012年,王艳芳将汇能煤矿45%股份向外转让套取现金7.49亿元。据此,黑石岩煤矿十几个亿的利益背后,马中平与王艳芳又有着什么样的利益勾连,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马中平的精心干预下,在举报人围绕黑石岩煤矿近三十场的诉讼中,省市两级法院屡次更改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使得我们的案件最终被以枉法裁判而告终 。很明显。在王艳芳精心组织假借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侵占黑石岩煤矿目的的过程中,马中平与王艳芳一定是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的。故,举报人请求中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马中平非法干顸司法、非法干预行政,依法追究其党纪国法,并通报、清除马中平干预有关原黑石岩煤矿的案件的影响,责令陕西省高院再审举报人因原黑石岩煤矿展开的诉讼。

  举报人:1.梁贵树 2.杨侯在 3.郝二狗4.刘  明 5.苏彦庭 6.边永后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长计  联系电话:13892230506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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