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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新疆塔城市某单位领导在一审徇私枉法强行剥夺了我的合法财产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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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0: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唐建国,新疆塔城市也门勒乡村民(电话;13565294988)。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官一审徇私枉法,制定双重标准,判决冤假错案,强行剥夺了我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一个是工商局干部,一个是地区农机局退休干部夫妇)与执行法官公然造假,炮制假证明材料,(该法官已承认纪委对该法官已处理)事后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书,尽不予理会。该院另一执行法官和执行局局长多次劝说本人起诉确权案件,并承诺院领导一路绿灯纠正案件(有录音),为达目的执行法官还给本人送礼(该法官正在接受纪委处理)。本人起诉后,近日判决下来了,结果依然罔顾事实,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将错就错,真的让人震惊和心寒。2017年7月5日,经中间人冯某某介绍我与李某雁签订了一份关于挖掘机的购车协议,我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41万元,并完成了实际交付(见附件×)。2018年8月,tc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我所购买的挖掘机,我遂提起了执行异议。但是法院驳回了我的异议,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清、认定的理由也含糊其辞、难以信服。显然,该裁定是错误的。2018年11月,我向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异议,该检察院向塔城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塔城市检民(行)执监(2019)6450100001号检察建议书。在此期间,塔城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我通话约谈,并前往我的住所以送礼的方式为我做工作,告知让我与李某雁去打确权官司,承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20年11月24日按照法官的意思我便提起了诉讼,然而得到的结果依然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护。然而塔城市人民法院在其中所作出的错误示范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其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在我签订购车协议并完成交付5日后,塔城市人民法院曾仅以口头的方式要求查封扣押挖掘机,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法律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直到2018年8月10日当我看到挖机被贴了封条,时隔13个月我都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裁定结果存在错误,法院整理的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有权处置挖掘机,争议焦点二是我是否能够善意取得。对于焦点一,只要我能够善意取得(即焦点二),也就无所谓李某是否有权无权了。因此关键在于争议焦点二。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完成了挖掘机的合理对价转让交付,并符合交易习惯。而法院所给出的理由却难以信服:裁定书中认为我在挖掘机“查封扣押期间隐瞒了该车辆原始购车发票存在及存在纠纷的事实”、“将该车辆落户其本人名下”的理由均不能影响我构成善意取得。判断善意取得的时间点为实际交付的那一刹那,即交付之时。而法院所给出的理由是在“查封扣押期间”,此时我早已完成了交付。因此,即使李某是无权处分人,我也能依据善意取得。也就无所谓其若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在实际交付挖掘机后我便是其所有权人。

  第三,法院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都被践踏,公平何来?正义何来?希望上级单位依法彻查并纠正错案,返还我合法所得车辆,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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