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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辉市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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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12: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魏铭国(电话:1356988887)2013年3月1日,我与工地负责任人刘志军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承建友谊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建材大厦项目,包工不包料大清包,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的所有土建工程及毛面交工。
  合同签订后,我于2013年3月11日进场施工,将工程基础、地下室、主体一层施工完毕,二层模板已支设,钢筋绑扎(未浇筑)完毕后,由于刘志军的原因,项目自2013年9月开始停工,并拖欠我和民工工人工资。期间,我多次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和工人于2013年、2014年春节多次到卫辉市信访局上访、但刘志军每次都说政府马上就可以施工,无钱,一直未支付,直到该工程被政府拍卖。
  由于刘志军的原因,导致我和工人工资至今未得到支付,同时停工给我造成巨大的窝工损失。
  2018年4月,刘志军因病去逝,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承担支付款和陪偿损失责任。故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2日对其判决。
  起诉其支付费用为:工程款4137499元;利息:700000元。钢管租赁费:617220元。塔吊租赁费:467500元。鉴定费:90000元。违约金:126000元。共计应支付我6138219元。
  我在得知地上建筑物款退还时,就于2017年3月2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该案于2020年6月2日判决。再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年6月,市国土局对该宗地依法进行了土地挂牌出让,河南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主地上附属物,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15万元和地上建筑物1086万元。
  土地出让后,刘志军通过信访要求对地上附属物价款进行返还。为了社会稳定大局,化解信访矛盾,2017年1月15日,召开卫辉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2017]1号),为解决建材大厦美居公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研究,成立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内的联合调查组,最终确定了解决方案来解决此问题。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建材大厦遗留问题工作联合调查组提出的解决方案。一是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国土资源局资金95万元,用于退秦付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二是由汲水镇人民政府退还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人刘志军(或其代理公司)地上建筑物价款1086万元。该款打入河南省凯旋之星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刘志军及凯旋之星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实际投资人,地是秦付有的非刘志军的退还建筑工程款应秦付有同意或签字,刘志军应提供判决或合同,刘志军在未提供任何东西时政府退还此款是错误的。由于政府渎职失误,政府应承担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我方继续通过信访、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由于我方一直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租赁费,今年已经无法再继续清欠农民工工资。
  所以恳请卫辉市委市政府解决此工程项目遗留问题,支付我应得的农民工工资,保护我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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