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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阻挡民企国家赔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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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11: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阻挡民企国家赔偿申诉
  高益民院长,请您以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法治中国新时代---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纠正冤假错案是您的职责,不要推责。
  赔偿请求人:日照勤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赔偿义务机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院执行错误
  赔偿申诉请求
  一、请求依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院长,为谋取利益,执行请求人的财产期间,受贿当事人郑强现金5万元的新证据,以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意见,撤销您院(2016)鲁11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下称,原审法院),
  二、请求依据权威的法律证据,认定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行为违法错误,重新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损失3304.083万元,以及提起国家赔偿时起至今的损失。
  赔偿申诉事由
  一、高益民院长,您院党组成员受贿当事人现金5万元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您应当提起院长监督再审。
  经请求人向山东省纪监委举报,调查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原院长执行请求人的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接受案件当事人郑强,所送现金5万元,为其案件执行方面谋取利益,该受贿事实,被五莲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1刑初30号判决书,第12项认定生效。由此,依据《民诉法》
  第200条第十三项,以及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第十一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条款,请求您院依法调取该案受贿的相关材料,给予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书。
  
  二、高益民院长,您院党组虚假认定:岚山建行同意抵债没有事实依据,是枉法裁判。
  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赔偿义务机关执行(2009)东执子第2078号案件,第三次拍卖流标,于2010年11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债权人5日内向本院交付5854968元,并递交书面材料,逾期不答复,视为拒绝以该财产权抵债;将解除对财产查封,退还请求人。岚山建行及各债权人未同意抵债,应当将查封的财产退给请求人。
  2011年1月郑强通过山东华融公司债权转让,经过原审法院作出(2010)日执子第21号裁定书,取得请求人的抵押债权和原岚山建行查封抵押财产2年的权力,郑强向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该院未重新评估拍卖,直接借用上述(2009)东执子第2078号案件的第三次流拍价抵债,执行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应当给予赔偿,该项事实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认定,执行行为违法错误。
  
  三、高益民院长,您院党组虚假认定:涉案的估价公司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没有法律依据,虚假认定涉案的估价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增加房地产评估,是枉法裁判。
  依据【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2016年3月9日,请求人取得山东省住建厅出具的告知书,证明估价公司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直接推翻原审法院依据省高院技术室出具的复函,认定涉案估价公司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存在重大错误。
  《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2017年8月29日,请求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政府公开,证实估价公司未申请房地产评估的变更登记,直接推翻原审法院第16页,查明涉案的估价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增加了经营范围的虚假认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意见书,也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综上,高益民院长,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请求人的财产期间,存在重大、众多程序实体错误,特别新的受贿证据,进一步证实赔偿义务机关枉法执行,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应当给予赔偿,然而,您院党组利用审判权力,枉法裁判,阻碍国家政令畅通,令人发指,故作出上述请求,支持为盼!
  此致
  高益民(院长)
  请求人:日照勤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8日
  
  付证据5份
  1,院长受贿判决书。2,第三次流拍通知。3,山东省住建厅告知书。4,工商局告知书,5,检察院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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