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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辽宁省民营企业二十五年的维权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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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曝:辽宁省民营企业二十五年的维权遭遇

  大家好我是王志凡 电话:15604271322 -- 1993年5月、6月、7月份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政府主要领导三次带队赴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考查,邀谈该项目投资,并承诺种种优惠条件,承诺以政府购买全部公建方式出资合作。于1993年7月9日签订《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建设性质:整体承包,自行设计,自行订价销售。宏远公司于1993年8月27日依约转入溪湖区政府首批投资款,该工程即于9月1日正式启动,双方共同完成动迁拆迁工作。动迁居民206户公建单位18个。由宏远公司单独投资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了施工建设,至1994年11月15日因冬季季节性停工止,宏远公司投资约1500万元,完成工程量20996440.00元,占总工程量百分之70%。工程建设过程中,区政府于1993年7月26日在双方工作联席会上提出,因政府没有资金,原政府购买17796平米公建楼不要了,此时已完成地面三层封顶,无法更改设计,造成宏远公司资金浪费,公建工程被迫全面停工。1995年3月初宏远公司敦促区政府解决公建停工问题,本溪市、区两级政府分别于3月22日、3月21日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省政府请求贷款1500万元,用于解决资金缺少造成停工问题。省市区三级政府文件签发后,辽宁省建设银行于1995年4月5日同意从本溪市房建基金中解决,遗憾的是该项基金已被市政府挪做它用。由此造成了工程不能顺利如期开工局面,陷入全面停工状态。宏远公司只好派员进行工程留守,期间工地偷盗抢事件频发,建筑材料遭受损毁,至1996年5月份,留守费用达48多万元,宏远公司在不堪重负情况下,要求区政府结清前期投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宏远公司于1996年6月18日依据经济案件管辖规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案号(1996)辽民初字第7号,诉讼标的1000万元。奇怪的是,本溪中院在没有管辖权、又无上级法院指令管辖情况下,于1996年7月4日在未经立案、开庭审理,却作出(1996)本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立即终止双方签订的溪湖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立即执行。溪湖区政府在市法院、区公安局协助下,强行接收了全部工程。(1997)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就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本身区政府没有投资,接收该工程后,其未返还宏远公司投资款。完成区政府掠夺宏远公司投资后,本溪中院随即作出(1996)本民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以政府未交诉讼费为由做出撤案处理。该撤案通知至今未向宏远公司送达!依附于该案的先予执行裁定至今未予撤消,区政府依此接收宏远公司数仟万元财产至今未予返还。 宏完公司遭遇了财产被掠夺后,不断向本溪政府本溪中院讨还财产,主张权利。本溪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为政府保驾护航、联合办案。政府向公安局报案被骗,抓捕宏远公司数人长期关押近三年之久,掠走宏远公司全部财务凭证账簿销毁,法人王志凡历经数次起诉,数次撤判,最终以1979年老刑法,于2001年获刑十年入狱。刑事附表:王志凡获释后,继续主张权利,数年奔波于辽宁省高院、本溪中院之间,均被口头推诿。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于2015年5月份,首次获得阅卷机会,发现宏远公司在辽宁省高院立案的(1996)辽民初字第7号卷至今尘封在省高院档案室!压案二十三年未审!本溪中院的(1996)本民终字第22号早已做撤案,但撤案通知至今未向宏远公司送达!依附该案的(1996)本民初字22号先予执行裁定却未撤消!宏远公司资产被政府不当得利,完全是省市两级法院刻意制造的。随即于2015年9月8日以本溪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历经省市两级法院当然驳回后,向最高法院申诉,2016年6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183号通知,认定辽宁省本溪中院1996年7月4日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的规定。宏远公司因前期投入等享有的民事权利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据此,历时22年的案件于2018年5月份本溪中院才立案审理,庭审中,宏远公司申请从(2001)溪刑初字第84号卷中调取到《小区建设指挥部与各栋号财产一览表》,清楚显示指挥部(即宏远公司)工程拨款6741722.00元,是2001年6月份区政府向法院提供的。属于政府自认。同时调取到区政府提供的指挥部财务凭证、银行转账证明25份,总计104页,时间跨度1993年—1994年末。合理地证实了宏远公司的工程投资,亦合理证明了指挥部财务账存在政府的事实,区政府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以下二表从刑卷中调出,2001年6月区政府提供,属于自认) 本判决对已认定的宏远公司投资2393847.81元和刑卷中政府自认的6741722.00元,未予支持,对建设工程必然发生的地勘费、设计费、拆迁费、残土外运费、管理费、皆以证据不足予以否定。对已认定的政府两项违约未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14949平方米商品房被政府变卖的事实未进行评估鉴定,却主观臆断宏远公司投资不符合常理,对守约方宏远公司要求溪湖区政府返还其前期投入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无视政府毁失财务凭证事实,未依法追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却以宏远公司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宏远公司诉求,政府在历次诉讼中,从未主张其投资。法院竟违背其初衷,将宏远公司的投资误判为政府投资,岂不是天方夜谭?使用双重标准司法,明显偏袒一方,违背公正原则,显失公平正义。 再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宏远公司财务帐在政府手中毁失没有认定。刑卷中调取的《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财务概况》《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与各栋号财务一览表》是2001年政府向法院提供的。(指挥部即宏远公司)合理的证明了政府掌握财务帐而拒不提供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的宏远公司投资金额有错误,应为239847.81元加上政府自认的6741722.00元及各项设计费、地勘费等等。对宏远公司有权取得回迁差额面积款没有认定。对二审法院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违法事实未予纠正。驳回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二审法院以判定政府是违约方却没有追究违约责任,再审没有纠正这一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宏远公司与政府的经济纠纷历时25年之久,辽宁省、市两级法院究竟做了什么?最高法院认定的本溪中院违法裁定,至今不予撤消,对宏远公司的损害仍在进行中。宏远公司的巨额财产损失,本溪中院的违法裁定是始作俑者。辽宁省高院(1996)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就工程本身区政府没有投资,接收该工程后中,其未返还宏远公司投资款。辽宁省高院(2019)辽民终字1632号民事判决书又对宏远公司要求溪湖区政府返还其前期投资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一个案件事实,同一个原被告,同一个法院判决,却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让人大惑不解,问题究竟出在哪?是法律缺失,还是司法偏差?一个4万多平方米的生活小区工程,区政府分文没入投入,宏远公司是唯一投资方,请问宏远公司的投入资金那里去了?怎么就给判没了?宏远公司凭一己之力承担了本应是政府责任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却遭遇了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全过程,流血流汗又流泪!为众人报薪者,竟冻毙于风雪。岂不是嫁祸民营企业的灾难?这起典型的迫害民营企业的冤案,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社会背景下,尚有情可原,但重复发生在目前党中央提出整顿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纠正迫害民营企业冤案的进行时,实在令人匪思!法院竟公然为不诚信政府撑起保护伞,让投资者流血流汗又流泪,谁还敢相信政府招商?谁又敢为其投资?尽管遭此劫难,宏远公司还是相信党和政府领导下的法治社会能够实现,司法公正。近日,宏远公司将依法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民事检查监督。

  敬请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关注,讨回公道。王志凡 电话:15604271322

  

  

  本文转载于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0963 ... 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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