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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南京市叶国华、吴国霞滥用职权致我蒙冤入狱(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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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周青,电话:13913903212,举报原南京市某局叶国华、原白下区检察院检察官吴国霞举报事由:叶国华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干涉司法,原白下区助理检察员吴国霞玩忽职守,无视案件的真实性,利用虚假材料对自诉案件提起公诉。因我与赵黎明的感情纠纷,我曾向南京市国安局举报其下工作人员沈燕娜与赵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举报过程中,我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出沈燕娜与其领导叶某某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防止我手中仍然留有上述材料,南京市国安局叶国华指示其干警与2004年4月12日对我的住处进行搜查,在搜查未果的情况下,又违反管辖权限对我进行了十五天的治安拘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南京市国安局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后,南京市安全局得到省安全厅的批评,但并没有及时纠正,反而向我所在单位玄武区政府和新街口街道发出书面材料,随意编造我辱骂了其单位警务人员沈燕娜的经过,大肆渲染了辱骂情节。我被拘留结束后,立即向省公安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当拘留处罚,南京安全局工作人员特地到找到我进行协商,要求我撤销申请,并承诺这一治安处罚不影响我2005年底民主评议党员。在遭到我拒绝后,南京市安全局开始不择手段,报复陷害我。在叶国华的指示下,南京市国安局违反职权范围,以侮辱、诽谤两个罪名对我立案侦查,并由政治部副主任李耀军和张蓉负责收集证据,姿意对我住所和工作场所进行了大肆搜查达到制造大案的气氛。其间沈燕娜到洪武路派出所报案,说受到我到安全局投诉和电话谩骂。洪武路派出所警察明确告诉他们这是自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有事实、有证据、当事人依法应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审理。但是,叶国华全然视法律如无物,在2005年5月30日,通过私人关系托请原白下区公安分局对我以侮辱、诽谤罪名进行抓捕,并与当日将我关进南京市看守所。同年6月底白下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国霞以侮辱、诽谤罪对我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我接到起诉书,罪名是侮辱罪,公诉人依然是吴国霞。在批捕、起诉过程中,我向吴国霞提出,侮辱罪是自诉案件,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式处理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吴国霞明确地对我说,这个案件是领导之间私人关系接收下来的,让她处理,她知道这个不合程序规定,但是领导交办的必须起诉并做出有罪判决,她也没有办法2006年5月,在我被关押一年后,原白下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针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法庭辩论时,我及其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程序违法进行了辩解:针对安全局以侮辱、诽谤罪立案登记表进行辩论,吴国霞指出案卷中由叶国华签字的侮辱、诽谤罪立案登记表说明安全局是依法对我立案后,对其住宅和办公场所进行侦察、搜查所获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李耀军、张蓉虽然在安全局政治部门工作,但只要是在立案后,安全局的任何干警都有权对犯罪行为侦察取证。针对起诉书认定我在2005年3月至4月14日之间发送谩骂沈某的短信内容,我辩解说,我4月10号下午五点就被安全局控制了人身自由,怎么可能在10、11、12、13、14这几天依然发送短信骂人?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安全局操作电脑和打印的,并不是电信部门提取的原始证据,其明显是使用了伪造的证据。案件审理到此,法官肖海祥立即宣布休庭。期间案件多次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吴国霞拿出安全局后续制作的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立案决定书,再次强调安全局对侮辱罪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原白下法院也认为将自诉案件强行公诉,违反程序法;证据材料均由南京市安全局干警收集,明显违反管辖权的规定,不能确定为合法的证据。我和沈燕娜均居住在玄武区,按照地域管辖规定也应该由玄武区法院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一件简单的自诉案件,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公诉机关不断申请延期审理,并随意补充证据,要求白下区法院强行对我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原南京市安全局叶国华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我,原白下区检察院检察员吴国霞受其请托,以伪造的证据,错误的公诉程序,对我提起公诉,吴囯霞尤其胆大妄为的将庭审质证过的,能证明叶国华违法批示的,安全局以“侮辱、诽谤罪立案登记表”等违法材料从卷宗 里撤出销毁。吴囯霞一系列违法的卑鄙操作,最终导致我蒙冤入狱。这二人的行为实在是罄竹难书。我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在对该案进行申诉,但在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投案自首之前,江苏政法系统,是吴国霞之流姿意妄为的天堂。但我坚信法律一定会守护正义,一定会还我一个清白。

  

  

  

  文章转自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x/m/ ... 03112?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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