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快捷导航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评论网

查看: 797|回复: 0

老百姓合法购房,却因拒绝贪官索贿而办不到房产证!!!

[复制链接]

1629

主题

1640

帖子

570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709
发表于 2021-7-14 16: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百姓合法购房,却因拒绝贪官索贿而办不到房产证!!!

  上访人:朱慧芳,女,61岁电话18214590096

  以下是朱慧芳自述

  1995年,宣威市人王蔼欠我现金26万元后无力偿还,便将其在安厦房产开发公司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我,我们就此签订了协议。

  1998年9月9日我去该公司办证,认真交了契税,在等待办理房产证时,副经理(兼土地分局局长开发区)胡仟贵突然冒出来,示意工作人员,等一下!然后他把我叫到门外悄悄说:“给二万就办给你!”我惊说:“只有八千”他冷说:“不行”!我说:“只有八千,那一万行吗?还有,我不欠税不欠房款,接到通知来办证,但没通知我要带交税以外的钱,这实在不合理啊!”

  话音刚落胡恼了,他马上转过身走向工作人员说:“暂缓办理!”,就这样我就没有拿到房产证。

  后黑恶势力趁机介入,强占房屋,使问题复杂化。该房产公司胡仟贵发给陶玉兰的丈夫宁敏功一张该房的“土地登记通知书”,并且陶氏派其子孙把我的房撬开后出租至2017年。陶玉兰,女,现年72岁,宣威有名的恶妇,黑势力头目,此人心机出众,足智多谋,掌控力非凡,长期雇有律师作法律顾问,其家族长期贩毒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其儿子陶林孙子陶汝宏(又名宁浩博,宏哥)联合社会上地痞流氓为骨干,无恶不做(如XXX家有钱无势,其人死了,就趁机以白条子说死者欠债而霸占房产),陶氏家族人人可惧(市间人都知她儿孙曾有命案在身用人替罪,更有受害人夜里在她家门口上吊,以死抗争,都拿其家族毫无方法)。终于国家扫黑除恶运动来了,陶玉兰子孙五人才被捕,老百姓叹陶氏家族终于落下了,但其中也有人说“死不了”,也有人说:“如果判死刑,就会牵扯很多人来”。

  果不其然,陶氏不久被释放了,陶氏很有把握地对众人说“我儿子、孙子都不会死!”

  2002年,我向法院起诉陶氏侵占我房,陶氏就以王蔼欠她八万的白条和“土地登记通知书”为其辩护,法院以王蔼欠款多人,并与之签过抵押协议为据避而不提,从而根本上混淆了性质和本来面目,误导了事实认知。再加上被告把王蔼的案件扯进来,使简单问题复杂化,搅乱了法院的视线,使本人充足的法律证据变成“不充足”,而对诉争房屋拥有权的权属不清驳回上诉。这份判决交到了房产公司,该公司又以这份判决为由拒绝办证给我,他们互相拉大旗做虎皮,堂而皇之地称“房地产公司依法行政”。

  该房被陶玉兰长期出租,收入百万与贪官有无利益纠葛天知道!!!

  起诉不服又上诉,遭遇威胁,被逼逃亡隐居。

  2002年曲靖中院判我败诉,我不服该判决而向省高院上诉,而招至陶林、陶蛋宏带领十几人到处找我,扬言要砍断我的手脚,我被迫离开宣威东躲西藏,2003 年有省高院立案我都不知道。

  2018年我又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院朱法官动员我撤诉

  并说:“陶玉兰家不好惹,很难缠”。无奈之下,又再次撒诉了。2020年,我又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办房产证,未开庭之前,宣威市法院法官王飞动员我几次叫我撤诉,我坚持起诉,王飞法官就说:“朱慧芳,如果你坚持不撤诉,我就要判你败诉。”结果宣威市法院真的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上诉到曲靖中院,曲靖中院又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扫黑除恶中陶氏家族被捕,我才有机会将房屋收回出租,但想不到陶氏不久又被放了,2020年10月把我房子撬开放置了五棺材在里面,我报案连警察都不敢管,我向省纪委上访,省纪委发文到宣威又被陶玉兰所在的街办事处压下!!!

  我欲哭无泪......恳请政法部门秉持公道,纠正错判,还小民房屋。我相信在党的照耀下,定有会光明!

  上访人:朱慧芳 2021年7月

  文章转自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5886 ... eaturecode=newtitl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home_bigavatar:guest
ahome_bigavatar:welcomelogin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评论网 ( 浙ICP备2014019847号 )

GMT+8, 2024-11-23 21:27 , Processed in 0.184454 second(s), 24 queries .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评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X3.4 & 评论网

© 2006-2013 评论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