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快捷导航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评论网

查看: 272|回复: 0

津投期货启明,沧海是什么人?在津投期货跟着做单损失...

[复制链接]

1015

主题

1015

帖子

338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382
发表于 2021-8-9 16: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津投期货启明,沧海是什么人?在津投期货跟着做单损失惨重能挽回吗?

津投期货正规吗?津投期货启明,沧海,红阳,兰博翔等老师是什么身份?津投期货跟着这些所谓的居间老师开户投资全是亏钱的是怎么回事儿?津投期货老师带单亏损的本金还有机会挽回吗?期货被骗投资维权追回需要的证据有哪些?真的可以要回本金吗?

证监会上面监管的149家期货公司都是属于正规的交易平台,只是因为代理商,业务员违规操作,诱导投资者投资已经违规了,这样的背景下,投资者是有机会能够挽回损失的!咨询V:Mre343



相关平台:津投期货

喊单老师:启明,沧海,红阳,兰博翔,明镜,鬼股子,鲁乐

直播间:牛咖学院股期大师赛

操作产品:商品期货

====自述在平台被骗的经历====

(本案例已修改部分涉及受害者隐私信息并依据受害者真实案例改编)

大约在2021年3月份突然有一个电话打给我推荐我进入一个股票群。我同意入群后,有一个沧海老师在群中时常推荐股票(大部分股票为涨)。而后演变成通过在卧虎擒龙课堂上课形式对他人进行视频教学和股票推荐。后来大约在3月下旬,沧海老师以推荐我们操作期货,说是杠杆交易,收益翻倍,暗示我们做这个来钱很快。

4月初,他们把津投期货的业务员拉进群,叫大家跟津投期货业务员开户和入金,每一次入金都是通过转账给津投期货,起初我不知道如何操作,业务员就带我操作了一次,每次入金完我把转账发给他,叫他审核,然后审核通过的话,我的账户上就有资金进来了。最近入金,不需要他们审核了,直接到我的账户。咨询V:Mre343



4月份,沧海他们开始对群里的人员进行筛选分班,按投资金额大小分为初级、高级、VIP等群体。他们分工明确,沧海老师负责分析、诱导大家做单,还有个业务员负责喊单和叫大家入金,有时候沧海老师也会在群里喊单,有时候是一对一的通知做单,而且他们总是在群里强调执行力,像洗脑一样。

沧海他们一喊单就是5成仓位,你就要跟着做无脑的操作,频繁的做单,多的时候一天就有3-4次做单,这些单刚开始是能够小赚一点,最多一次我赚了50000,但是有些单都是反单,甚至在做反的时候,他们还叫加仓做,特别是像我对投资认知较少的小白,也没有及时告知如何止损等等操作,就这样下来几单就把盈利的加上本金亏损殆尽。

接着他们就联系我,告诉我现在又有大行情了,而且还有实力更加强的某某老师加入他们,要我继续加大入金,他们能带我快速翻本,由于自己前面亏损了本金,自己也想把损失赚回来,就继续入金操作,但结果都是亏损的。最后我才意识情况不对,不再投资金进来,接着他们又联系我叫我加资金,我以没钱为由拒绝听从他们的指挥。咨询V:Mre343

然后我在群里慢慢的观察,发现接下来的几天,沧海老师又在群里叫大家做单,有人跟着做单了,接着行情就走反了,在走反了的情况他还叫加仓,叫大家继续拿着等反转,一天下来走反将近爆仓,他都没叫大家止损,第二天就像没事一样说什么贸易战行情难预料等等理由。



——处理结果——

无意中看到了顾问李然的文章,才知道我是进了老师和津投期货平台的套路。于是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我和他们维权团队签订了相关的委托协议,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最后不到两周的时间,平台联系我处理赔偿的事情,我追回了八成的损失!非常感谢他们。

凡是投资黄金、外汇、 股指、期货等被骗亏损。达到以下要求的我们可以维权追回。咨询V:Mre343

1、亏损额度超过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交易记录在半年以内的。【时间距离越近,追回几率越高】

3、有交易报表或者银行流水 。

4、平台没有跑路还在运作的 。【能够正常出入金】

5、喊单老师或助理还能正常联系的。

6、有跟平台业务员和喊单老师聊天记录的最好。

满足以上条件我们有把握追回、时间3-15工作日,个别平台需要30工作日以上。合作之前会签署明确的协议书,我们承诺客户,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

只需提供证据【喊单聊天记录,引导开/户入金记录,入金记录】,李然帮您维.权,追回损失!7---15天必有结果!


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

文/李然(VX:mre343   qq:131793299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home_bigavatar:guest
ahome_bigavatar:welcomelogi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评论网 ( 浙ICP备2014019847号 )

GMT+8, 2024-11-27 19:50 , Processed in 0.155528 second(s), 24 queries .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评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X3.4 & 评论网

© 2006-2013 评论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