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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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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中央第五督导组实名举报

  吉林省政法委

  吉林省检察院系统

  整治“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在处理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一案中,在审查起诉环节久拖不决,该捕未捕、该诉未诉。导致被害人权益被侵害,长期投诉无果,被害人利益受损,主管部门视而不见、不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意义何在?吉林省检察院系统、吉林省政法委到底在保护谁的利益?

  请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显光切实履行主体监督责任

  请依法查处追究宽城区检察院王丹丹涉嫌包庇保护

  嫌疑人宋铭宇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一、主要事实

  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朱某和嫌疑人宋铭宇在长春市宽城区工商局共同注册成立“长春市隆宇合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各投资50%,各占股份50%,利润均享,风险共担。

  2017年公司总计销售额950万元,回款850多万元。截止目前朱某个人投资50多万元和应得利润一分钱都没拿到。

  2018年12月12日,朱某被迫在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以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报案。经宽城区公安局3年多的侦查取证和长春市现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均共同认定: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30多万元;虚开发票:150多万元。

  2020年9月10日,嫌疑人宋铭宇被宽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16日,嫌疑人宋铭宇却被宽城区检察院以《免责免罚清单》为依据,以“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理由,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至今。 而事实上《免责免罚清单》15项罪名里,并不包含“职务侵占犯罪”。当时公安局、检察院均已确认“构罪”。且该案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而是属于“犯罪情节较重”和“数罪并罚情节”。

  同类案件嫌疑人翁鹏飞因职务侵占18万元,被宽城区检察院于2020年2月批捕;于2020年5月被宽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已被宽城区法院判刑一年。

  本案嫌疑人宋铭宇职务侵占30多万元,于2020年10月16日未被批捕,却被取保候审至今。作为同期同类案件,检察院为什么作出轻的批捕了而重的未批捕呢?

  2021年5月6日本案侦查终结,公安局起诉书再次指控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数额高达67万多元,那么宽城区检察院为什么把“职务侵占罪”这个主罪重罪,故意隐瞒、掩盖、删除了,不予提起公诉呢?

  宽城区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是:称嫌疑人宋铭宇爱人及儿子均患精神病,宋铭宇系唯一法定监护人,可一个精神病人为什么还能同时担任二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呢?又称宋铭宇有9份合同在履行中,可宋铭宇为逃避法律制裁,提前有预谋的把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自己变为其爱人冯雁丽,新合伙公司董事长又由其爱人担任,宋铭宇在这二个公司里连个名字都没有,假设真有9份合同在履行中,那这和宋铭宇和我们涉案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

  二、宽城区公安局起诉建议书主要内容

  2021年5月6日,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以宋铭宇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发票罪,向宽城区检察院移送案卷并提交起诉建议书。

  1、职务侵占款:30.3314万元﹙公安局和检察院均已确认“构罪”, 审计也已提供“审计报告”佐证对应,各种证人证言齐全、理由充分确凿,各种证据链环环相扣。但宽城区检察院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批捕?﹚。

  2、职务侵占款:11.59万元﹙系宋铭宇虚开发票148.4919万元和白条子136.9069万元之差额。审计已提供审计报告佐证对应,宋铭宇自己也供认不讳﹚。

  3、职务侵占款:26万元﹙系宋铭宇在取保期间,违反取保规定,未向公安局报告报备,擅自于2020年12月26日,从扶余用户处要回顶账门市房一套,但他却把顶账协议及顶账收据都写成其个人的名字了﹚。注明:此笔款项系发生在2020年12月26日,即在宋铭宇被取保期间,这意味宋铭宇仍不思悔改,蔑视法律,继续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猖狂行为!

  4、伪造假借据:119.06万元。这些假借据资金来源,都是宋铭宇耍尽各种手段从公司对公账户里套出去的钱,然后再存进对公账户,再让会计伪造假借据,造成公司向宋铭宇个人借钱的虚假事实。而且审计、公安局也都确认这些借据是伪造的,宋铭宇最后把责任都推给会计,说是会计下的账,他啥都不知道。

  5、虚开发票金额:125.4156万元﹙其中,虚开专票49万元,虚开普票76.4156万元,有宽城区国税局证明材料和有关票据,有虚开发票单位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2021年7月28日,我自宽城区法院刑事庭主审法官处了解到,宽城区检察院对宋铭宇案件是以“虚开发票”和“挪用资金”二个罪名公诉的?并不是以“职务侵占犯罪” 公诉的?

  宽城区检察院之所以如此公诉,就是人为的避重就轻、偷梁换柱,人为的故意隐瞒、掩盖、删除“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人为的帮助宋铭宇逃避法律制裁,以达到判决缓刑的目的,以满足私下请托人的要求!

  2021年8月24日,我和爱人到长春找宋铭宇夫妻和解,在宋铭宇家楼下足足等了2个多小时,先后给宋铭宇打8次电话他都拒接,我被迫通过农安县老用户经理刘峰给他打电话,让其转达我专程来找他和解的意愿,刘峰回话说宋铭宇拒绝和解,也不见我们。

  嫌疑人宋铭宇之所以如此猖狂的多次拒绝我的和解请求,就是因为检察院王丹丹该捕未捕、该诉未诉导致的结果,是检察院王丹丹等人向宋铭宇传递了不会判实刑只能判缓刑的错误信号!

  2021年8月26日,在我主动要求见王丹丹谈案子的情况下,即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10个月后,我才第一次见到主审检察官王丹丹,当天我们谈了一个半小时,我简介了公司及案件概况,重点阐述检察院对宋铭宇案该捕未捕,该诉未诉二个重大违法问题,尤其是检察院故意隐瞒、掩盖、删除“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予提起公诉的问题!

  王丹丹表示,该案件确因当时工作太过于匆忙,导致该捕未捕、该诉未诉,导致公诉指控不准的事实,并当场用免提电话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说:宋铭宇案如法院发现是重罪,可按重罪判决,如需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可重新起诉”。

  我向她提交二个申请书,一个是要求检察院撤回公诉,重新追加职务侵占犯罪,并收监逮捕宋铭宇;一个是要求检察院确认我代表单位参加本案诉讼。

  2021年9月10日,我在宽城区检察院见到检察长周显光和控申处隋处长,向他们简介案情,重点阐述检察院该捕未捕,该诉未诉二个重大违法问题。我以公安局起诉书和公安局侦查已获取的证人证言、证实材料及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充分阐述、证明宋铭宇所犯罪就是“职务侵占罪”而绝非是“挪用资金罪”,周显光对我提出质疑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对质疑的事实却不认可。

  请问宽城区检察院:

  1、公安局明明是以“职务侵占”和“虚开发票”二项罪名移送起诉的,贵院为什么却把“职务侵占罪”删除了?

  2、公安局获取的证人证言、侦查结论、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均以“职务侵占罪”为重罪为主罪报送检察院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凿,证据链环环相扣。贵院为什么却用“挪用资金罪”顶替了“职务侵占罪”呢?

  3、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贵院主动听取过被害人的意见吗?贵院主动向被害人了解过案情吗?

  恰恰相反,贵院却主动给宋铭宇出主意,想方设法的想否定、推翻“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4、公安局系本案的侦查机关,检察院自始至终也从未向主管警官了解过案件的详细情况,这样作符合检察院正常的办案流程吗?这种现象正常吗?

  三、综上所述:

  检察院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包庇保护嫌疑人宋铭宇,贵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监督权力,当成了保护嫌疑人的工具了!已成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了,已沦为嫌疑人的保护伞了!但却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损失视而不见!这还是人民的检察院吗?

  请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五督导组,能够引起高度重视,从严查处此案件!

  目前宽城区检察院的态度是:该案件已公诉到法院,如法院发现指控不准退回了,贵院就可以重新起诉。

  问题是现在主审检察官已发现并承认存在指控不准的错误了,那么检察院就应该在法院还没下达判决前,主动撤诉并补充起诉,追加“职务侵占犯罪”,并立刻收监逮捕嫌疑人,这正是检察院应该作的!更是检察院的职权!但检察院却一意孤行、错上加错,就是不这么作?为什么贵院非要把责任和矛盾转移给法院呐?非常值得深思?

  我是以公安局侦查获取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和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才提出质疑和诉求的,并不是无任何依据的主观猜测,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坚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五督导组及各级纪委举报,并在网络媒体上曝光这个案件!不揪出宽城区检察院这帮害群之马、腐败分子,我今生绝不善罢甘休!

  我非常希望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五督导组的人,能直接到宽城区公安局或宽城区检察院直接调卷阅卷,使案件早日真相大白,问题早日得到彻底解决!

  举报人﹙被害人﹚:朱某

  电  话:187 4390 4577

  2021年9月27日

  

  本帖转自于微博,不负责法律后果: https://weibo.com/7707790905/KAgbbkz0d?type=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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