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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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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2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财产分割的纠纷是离婚时主要出现的纠纷,而男女双方结婚前,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这些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那么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如何?下面由[color=#336699][url=http://www.02164.net/yichanjicheng]上海遗产继承律师[/url][/color]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是怎样的[/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民法典律制度,但在我国,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无过剩的财产予以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同时,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到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了23倍。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从现有数据看,虽然能够真正“签约”的人是极少数的,但是人们已在逐渐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去考验和见证自己的婚姻。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民法典修正案草案也于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焦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地接受。[/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如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更纯洁、甜蜜。[/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二、婚前财产公证具有哪些特点[/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一)自愿性。虽然《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font=Tahoma, &quot][size=14px]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我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主要是以再婚者居多,再次就是结婚时,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占多数。[/size][/font][/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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